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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獲得賓夕法尼亞州執照攜帶槍支的人

如果您符合§6105(b)或(c)(與不擁有,使用,製造,控制,出售或轉讓槍支的人有關)或§6109(e)(1)中規定的以下任何標準,關於《統一槍支法》的許可),或者在《國家槍支法》第922(g)或(n)條(與非法行為有關)中,您沒有資格獲得或獲得賓夕法尼亞州攜帶槍支許可證。與以下標準有關的問題列在PA攜帶槍支許可證的申請中。偽造許可證申請中的任何信息可能會導致逮捕並起訴18 Pa。CS§4904(與未經宣誓的偽造當局有關)。如果您對這些標準有任何疑問,請致電Snyder County警長辦公室,電話為570-837-3311。您也可以訪問美國酒精,煙草,火器和爆炸物管理局的網站,以獲取有關《國家火器法》的常見問題。

§6109(e)(1):

  1. 您的性格和聲譽使個人很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行事。

  2. 根據《管制物質,藥品,器械和化妝品法》,您已被裁定與毒品/管制物質有關的犯罪。
    注意:所有與毒品相關的信念都將禁止您獲得許可。

  3. 您已被裁定犯了第6105(b)和(c)條所述的罪行。

  4. 您,作為未成年人,在過去10年中因第6105(b)和(c)條提到的任何罪行而被判定犯罪;或針對“受管制物質,藥物,器械和化妝品法”中與藥物/管制物質有關的犯罪。

  5. 您沒有健全的心態,或者您曾經致力於過精神病院。

  6. 您上癮或非法使用大麻或興奮劑,鎮靜劑或麻醉藥品。

  7. 你是一個習慣性的醉漢。

  8. 除《統一槍支法》第6123條(關於豁免傷殘或赦免)的規定外,您已被指控或已被判處超過一年的徒刑。
    注意:這是指您可能收到的最大句子,而不是您收到的實際句子。

  9. 您是另一州的居民,如果該州的法律每年向該局發布《聯邦公報》,則該州的居民沒有當前許可證,許可證或類似文件來攜帶該州簽發的槍支18 USC§921(a)(19)中有關酒精,煙草,槍支和炸藥的定義(與定義有關)。

  10. 您是在美國非法居住的外國人。

  11. 您已在不光彩的條件下從美國武裝部隊中退伍。

  12. 你是正義的逃犯。

  13. 否則,根據《統一槍支法》第6105條(與不擁有,使用,製造,控制,銷售或轉讓槍支的人有關)的規定,禁止您擁有,使用,製造,控制,購買,出售或轉讓槍支。

  14. 根據美國法規,禁止您擁有或獲取槍支。

§6105(b)

您被判定犯有《賓夕法尼亞州刑法典》中的任何罪行,具體列舉如下:

  • §908(與被禁止的進攻性武器有關)

  • §911(與腐敗組織有關)

  • §912(與在學校財產上擁有武器有關)

  • §2502(與謀殺有關)

  • §2503(與自願殺人有關)

  • 第2504條(與非故意殺人有關),如果該罪行是基於魯re使用槍支

  • §2702(與嚴重襲擊有關)

  • §2703(與囚犯的襲擊有關)

  • §2704(與無期徒刑襲擊有關)

  • §2709.1(與跟踪有關)

  • 第2716條(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有關)

  • §2901(與綁架有關)

  • §2902(與非法約束有關)

  • §2910(與誘使兒童進入機動車輛或建築物有關)

  • §3121(與強姦有關)

  • §3123(與非自願偏離性行為有關)

  • §3125(與嚴重in褻攻擊有關)

  • §3301(與縱火及相關犯罪有關)

  • §3302(與造成巨災或遭受巨災有關)

  • §3502(與入室盜竊有關)

  • §3503(與犯罪侵入有關),如果該罪行被定為二級或更高等級的重罪

  • §3701(與搶劫有關)

  • §3702(與搶劫汽車有關)

  • §3921(與非法抓捕或處置造成的盜竊有關)在第二次重罪定罪後

  • §3923(與勒索盜竊有關),同時伴有暴力威脅

  • 第3925條(與接收贓物有關),第二次重罪定罪

  • §4906(與向執法部門提供虛假報告有關),如果虛假報告涉及第4906(c)(2)條規定的盜竊槍支

  • §4912(與模擬公職人員有關)(如果該人模擬執法人員)

  • §4952(與對證人或受害者的恐嚇有關)

  • §4953(與對證人,受害者或政黨的報復有關)

  • §5121(與轉義有關)

  • §5122(與武器或逃生工具有關)

  • §5501(3)(與防暴有關)

  • §5515(與禁止準軍事訓練有關)

  • §5516(與大規模毀滅性傳真機有關)

  • §6110.1(與未成年人擁有槍支有關)

  • §6301(與未成年人腐敗有關)

  • §6302(與武器和爆炸物的銷售或租賃有關)

  • 等同於本聯邦先前法律,任何其他州或美國法規的上述罪行中的任何罪行。

§6105(c)

除因第§6105(b)所列罪行而被定罪的任何人之外,以下人員還不符合或被許可獲得攜帶槍支許可證的資格:

  1. 你是正義的逃犯。

  2. 根據《受控物質,藥品,器械和化妝品法》或任何等效的聯邦法規,或任何其他州的等效法規,您被判有罪,可處以兩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注意:這是指您可能收到的最大句子,而不是您收到的實際句子。

  3. 您已被判在五年期間內三次或更多次在酒精或受控物質(DUI)的影響下駕駛。僅出於本款的目的,禁止擁有槍支僅適用於第三次定罪後轉讓或購買槍支。
    注意:這意味著,如果這是唯一適用於您的段落,則可以保留您擁有的槍支。但是,您可能不會轉讓或接收任何槍支。

  4. 根據《心理健康程序法》,您被判定為無能,或者您被非自願地委託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療。如果檢查醫師簽發了不需要住院治療或該人不可服從的證明,則本款不適用於《心理健康程序法》第302條規定的任何程序。

  5. 您是在美國非法或非法居住的外國人。

  6. 您是根據23 Pa.CS§6108發出的有效最終保護免受濫用命令的主體,並且是根據23 Pa.CS§6107(b)發出的任何其他積極保護免受濫用命令的主體,其中規定了放棄在該命令有效期內或根據18 USC§922(g)(8)禁止擁有或獲取槍支。該禁令應在與交出槍支有關的命令或命令的部分到期或休假後終止。

  7. 您作為未成年人,被判定犯有以下提到的罪行,或受到任何等效的聯邦法規或任何其他州的法規約束:

    • §2502(與謀殺有關)

    • §2503(與自願殺人有關)

    • §2702(與嚴重襲擊有關)

    • §2703(與囚犯的襲擊有關)

    • §2704(與無期徒刑襲擊有關)

    • §2901(與綁架有關)

    • §3121(與強姦有關)

    • §3123(與非自願偏離性行為有關)

    • §3301(與縱火及相關犯罪有關)

    • §3502(與入室盜竊有關)

    • §3701(與搶劫有關)

    • §3923(與勒索盜竊有關),同時伴有暴力威脅

  8. 您作為未成年人,被判定犯有第6105(b)條中提到的任何罪行或任何等效的聯邦法規,或任何其他州的法規,但第7款中提到的罪行除外。該禁令將終止15在最後一次適用的違法裁定之後的30年內,或在30歲以下者(以較早者為準)。

  9. 根據聯邦法律,您被禁止擁有或獲取槍支,因為您被裁定犯有輕描淡寫的家庭暴力罪*。如果某人以以下任何一種關係實施了導致違反18 USC§922(g)(9)的禁令的犯罪:
    (i)受害人的現任或前任配偶,父母或監護人;
    (ii)與受害人同住一個孩子的人;
    (iii)作為配偶,父母或監護人與受害者同居或同居的人;要么
    (iv)與受害人的配偶,父母或監護人相似的人;那麼這種關係就不必成為滿足本款要求的犯罪要素。

  10. 您作為臨時或積極的最終保護免受濫用命令的主體,根據加拿大法典第18 Pa.CS§6105(a.1)(2)條的規定,因未根據治安官或其他法律放棄槍支或其他武器或彈藥被定罪訂單要求的執法機構。
    注意:此禁令在定罪,最終從監禁中釋放或最終從監督中釋放之日起五年後終止,以較晚者為準。

18 USC§922(g)

根據聯邦法律,如果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禁止您擁有或接收任何槍支:

  1. 您已在任何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2. 你是正義的逃犯。

  3. 您是任何受控物質的非法使用者或上癮(根據《受控物質法》(21 USC§802)第102節的定義)。

  4. 您已被判定為精神缺陷者或致力於精神病院。

  5. 你,作為外星人,
    (a)在美國是非法或非法的;要么
    (b)除第(y)(2)款另有規定外,已通過非移民簽證(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8篇,第101(a)(26)條定義) §1101(a)(26))。

  6. 您已經在惡劣的條件下從武裝部隊中退伍。

  7. 您是美國公民,因此放棄了您的國籍。

  8. 您受到以下法院命令的約束:
    (a)是在您收到實際通知並且您有機會參加的聽證會之後簽發的,
    (b)禁止您騷擾,跟踪或威脅您的親密伴侶***或您的親密伴侶或某人的孩子,或採取其他可能使該親密伴侶有理由擔心其遭受身體傷害的行為,或兒童;和
    (C)
    (i)包括您對此類親密伴侶或孩子的人身安全構成可信威脅的調查結果;要么
    (ii)以其條款明確禁止對合理預期會造成人身傷害的親密伴侶或孩子使用,企圖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9. 您已在任何法院因家庭暴力輕罪而被定罪*。

18 USC§922(n)

根據聯邦法律,如果您因可被判處一年以上監禁的罪行而被起訴**,則禁止您

  1. 在州際或國外商業中運輸或運輸任何槍支或彈藥;和

  2. 接收在州際或國外商業中運輸或運輸的任何槍支或彈藥。

*家庭暴力輕罪-聯邦或州法律規定的輕罪;並且具有與受害人的現任或前任配偶,父母或監護人所犯下的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以威脅使用致命武器為要素由受害人作為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同居或同居的人,或與受害人的配偶,父母或監護人相似的人的共同子女。


**可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不包括與違反反托拉斯法,不正當貿易行為,貿易限製或任何其他與規範商業行為有關的類似犯罪有關的聯邦或州犯罪,或任何國家犯罪根據國家法律歸類為輕罪,應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親密伴侶-對於某人,該人的配偶,該人的前配偶,作為該人子女的父母的個人以及與該人同居或同居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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